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提档升位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头号工程”来抓,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在商事制度改革上发力、在“三办”改革上创新,办事时间缩短了,服务水平提高了,办事成本降低了,群众获得感增强了,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我市相继被评为“中国营商环境质量十佳城市”“中国(区域)最具投资营商价值城市”。但客观地讲,我市的营商环境与“全省最优、全国一流”的目标相比、与企业和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还需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一、当前我市营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政务服务质量尚有挖潜空间。主要表现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目前,我市没有制订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规范性文件,采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政务服务投诉处理规范》。这三个规范对相应事项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因为是原则性规范,所以既未对所有已公布的各行政审批项目的服务标准进行细化,也未对没有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标准进行细化;政务服务还部分存在行为不规范、办事效率不高等问题。对已有的政务服务规范执行不到位,对没有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还部分存在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个别部门和地方政府存在“懒政怠政”现象。缺乏主动作为,态度冷漠、敷衍应付、不愿担当、不敢担当,遇到问题绕着走,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事推委搪塞。
(二)行政执法部门监管简单粗暴。主要体现在:频次过高的低效检查和多头检查让企业疲于应付;一些执法和检查相互之间标准不一、结论差异明显;忽视企业发展实际,执行政策标准就高不就低,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够审慎包容,不区分有意无意与否,不管造成的实际后果严重与否,不经过警告、限期整改就直接罚款;一些行业监管存在“一刀切”现象,不给企业必要的缓冲期;对于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么只提要求和时限,要么只开罚,不为企业谋出路;一些轻微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后,导致银行贷款和业务承接等受到严重影响。
(三)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不力。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以往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人才引进等工作中,夸大优惠条件,存在不履行事先承诺和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企业投诉无门;一些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极大地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和日常经营,让一些民营企业挣扎在生死线上。
(四)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主要表现在:中小民营企业在融资贷款上受歧视,银行更愿意于将贷款放给国有企业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中小民营企业在获取贷款、续贷等方面普遍感到又难又贵,一些企业在贷款到期前不得不高息借用民间过桥资金;在市场准入上受限制,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公共资源招投标等项目时面临一些隐性门槛,存在招投标不公平现象,围标、串标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大企业中标,民营中小企业干活的情况;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关爱招引企业多、关心本土企业少。
二、对创建我市一流营商环境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一是尽快起草《巴中市政务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方案既应对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一次性告之义务、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进行细化,也应对没有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或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标准进行细化。二是应加强对政务服务标准化方案执行情况的全方位的常态化监督,对庸、懒、散、浮、拖,冷、拒、横、推,吃、拿、卡、要等现象严肃问责,让老百姓办事不求人成为巴中营商环境的常态和标配。
(二)强化人性化监管执法。一是应大力推广“智慧+专业”监管,压减涉企检查。全面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全力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采用“小概率抽查、全覆盖震慑”的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执法应严格区分违法事件性质,对恶意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惩,对非故意违法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应以教育为主。三是应杜绝选择性执法和滥用行政处罚权,应规范各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严防办人情案和“吃拿卡要”。
(三)强化政务诚信建设。一是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二是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理由不兑现承诺和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等原因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三是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建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
(四)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一是在融资贷款方面,要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为抓手,优化融资结构与信贷结构,提高金融供给的适应性。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发挥本地优势以及在业务流程上的效率优势和灵活性,加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力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广政银合作模式,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撬动支撑作用,拓展普惠金融覆盖面;二是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要取消不合理的、非必要的企业所有制、注册资金、特殊资质和业绩等方面的隐性壁垒,为本土中小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创建条件;三是在优惠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方面,应尽量做到国企民企、招引企业和本土企业一视同仁。

